关于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及其活动的研究

(三)关于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及其活动的研究

黄硕、陆洲研究了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民族特征,认为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和内容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民族地方和谐团结。基于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因素,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面临着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特殊性、民族地区法治意识淡薄、民族地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民族地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想,发挥检察工作优势,不断提高职业素质。[24]王几哈以凉山州为例,研究了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官职业化,认为凉山检察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检察官管理行政化、检察官队伍人事管理模式与方法行政性、检察官业务具有行政化等行政化特征;依赖于当地党政部门、参与和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整理地方党委政府的政务信息等工作地方化特点;法学专业人才少、高学历少、年龄上断层、一线检察官紧缺、特殊人才短缺等结构失调问题;人才流失严重。[2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