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
乐岚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初四川藏区相继颁布婚姻法补充规定以来的“本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认为不能用“冲突”或者“融合”这样简单化的语词作纯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而更应该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前瞻或滞后,尊重趋同选择目标下的或快或慢的不同路径,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保持民族地区立法的渐进性,而不是一味地忽略冲突,要求融合。四川藏区同样处在变革的历史时代,关于尊重私人选择、提高婚姻质量、塑造和睦友爱平等的家庭关系、规范夫妻财产等立法目标方面,同统一婚姻法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当尊重这一少数民族区域可能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具体情况,尊重趋同选择目标下的或快或慢的不同路径,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94]田茂旺以社会性别的视角作为分析工具,并以多个案例来考察了四川彝族社会内部男女对财产的继承规则与国家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差异,认为男性处于遗产继承的中心,女性处于边缘,使同父母所生的子女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处于不一样的状况,这是彝族社会以男性血缘维系的家支、家族的范围以内不让财产流入其他家支以及成员手中的文化背景所决定的。[95]袁翔珠考察了曾盛行于南方的多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婚姻习惯——不落夫家,并从法史学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96]热阿孜牙·艾尔肯研究了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介绍了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安奇制”、幼子继承制的内容,指出这些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冲突。提出应该坚持国家法优先、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法律的统一性与变通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97]杨云燕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解读了拉祜族婚姻习惯法,认为拉祜族社会男女平等、夫妻恩爱、相互扶持及没有传宗接代思想等构成了拉祜族社会理想的道德关系,为公正伦理和关怀伦理的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拉祜族社会婚姻习惯法崇尚从妻居,女性在家中有较高的地位,很多拉祜族地区家庭是由女性掌管财务大权,妇女也积极参与各项农业生产活动,尽管反映了母系家庭的残余,但却真切地强调了女性的权利、平等和独立,体现了公正伦理的诉求。拉祜族人偶有离婚,离婚自由,且不受歧视。习惯法对离婚双方有相关的规约,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对不愿意离婚或弱势一方实行补偿,体现了男女平等且关怀女性的倾向。拉祜族对因非正当男女关系而受到无辜伤害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起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98]关于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的成果在民商事习惯法研究中比重较大。除前述介绍的成果,学者们还陆续从族别角度进行研究,比如按照维吾尔族、羌族、侗族、佤族、仫佬族等民族的视角来研究婚姻习惯法。也有学者从性别角度来研究,比如,有学者研究了习惯法视野下的黎族女性地位。更多的学者是从实证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比如,研究了云南巍山回辉登村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补充规定》的情况、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制、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早婚问题、海南黎族“不落夫家”的婚俗、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和林溪乡侗族婚姻习惯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新疆哈萨克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民族特点、西藏自治区藏族结婚程序习惯法、水西彝族婚姻习惯法、西北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侗族婚姻风俗及法律调整、维吾尔族继承习惯法、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黎从榕地区三个行政村的侗族婚姻习惯法、红枫湖上游地区布依族村寨婚姻习惯法、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新疆阿西尔乡达斡尔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新疆维吾尔族重婚问题、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贵州省织金县官寨苗族乡屯上村苗族婚姻习惯法、贵州威宁赫章交界地区彝族婚姻习惯法、贵州惠水县高镇镇交椅村毛南族习惯法,等等。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