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行条例立法实证的研究

(二)关于单行条例立法实证的研究

陈宜以《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实证,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自治法规形式和名称选择、自治法规制定依据、上位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性政策条款的落实、自治法规对上级国家的效力等问题。[85]王允武等人统计发现,近3年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经批准生效的单行条例只有67件,包括修订、废止以及变通规定也才92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不仅制定数量少,而且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参照《立法法》第63条第2款执行。并赋予自治州和自治县相同的权力,以体现立法权的“平等”。[86]戴小明等人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三七发展条例”为实证,从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和实施效果、主要特色和亮点、落实较好的条款和内容、实施困难和问题、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等方面,对单行条例立法进行了研究。[87]李剑以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例,研究了制定单行条例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的问题,认为城管单行条例在立法定位上以“小城管”立法为宜,即围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来展开。在立法功能上,城管条例旨在承接上位法,合理进行细化、补充、变通。城管单行条例发挥立法变通权,设立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理和立法目的。同时,条例的实施依赖具有正式编制和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民族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缓解“执法人员荒”的困境。[88](https://www.daowen.com)

学者们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问题还展开了许多研究,在此难以逐一详细介绍。这些研究涉及的主要话题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热管理条例立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贵州省1998~2013年的单行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立法经验、《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新疆和云南的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情况、贵州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进程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