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人权的研究

(二)关于少数民族人权的研究

郎维伟运用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理论与方法,针对以村落为代表的藏族小规模社会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真实性特征。[14]黄秋丰对照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西藏自治区人权状况的事实,论证了中国对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尤其是藏族,在宗教信仰自由、藏族文化的保护、藏族人民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方面实施了最充分的保护,以法律和事实戳穿了西方媒体的谎言。[15]王平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情况,研究了少数民族人权保障问题。[16]贺新春、左群研究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的少数民族人权理论与实践主要体现在:争取少数民族地区解放,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生存权;组织民族识别调查,尊重和实现少数民族族称权;正确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维护和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自治权;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改革,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发展权。[17]赖静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理解,认为应从加强少数民族人权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同时改善支援方式、立保司法公正、保障并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权等方面加强中国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障。[18]张敏认为少数民族人权是少数民族为实现与多数民族平等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共享之权利,也包括少数民族群体及个人为保持自身生存与发展,保护其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民族特性而专属享有的权利。[19]李剑从“普遍权利”与“特别权利”、权利的“共同领域”与“分立领域”“集体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等三方面研究了少数民族人权的分类与对应性保护问题。[20]廖艳认为,少数民族传统生计的人权实现途径主要有四种:土地权保障、发展权保障、自决权保障和文化权保障。[21]刘吉昌、杜社会以国际人权保护为基准,比较了民族(族裔)优惠政策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印度模式、中国模式四种模式,认为中国模式具有价值目标的契合性、运行实施中的真实性等优越性,应从建立优惠政策的立法保留制度、少数民族共同领域的发展监测制度、反歧视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监督机制,优化优惠政策的措施体系,制定地区发展平衡法防范族际发展失衡等方面来坚持和完善。[2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