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刑事政策和原则的研究

(一)关于民族刑事政策和原则的研究

喻义东认为,我国传统的“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不宜作为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坚持“严防严打、严字当头”的基本方针,“理性反恐、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方法,形成预防和惩治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51]马德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法律主义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当民族习惯法有利于被告人时可以适用,这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52]刘之雄认为,从官方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内基本上都是在刑法的框架内处理刑事案件,但在诉讼程序之外,官方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多地体现出对民间法的妥协。[53]方也媛认为,习惯法重视实质理性,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有共通之处。从这个角度出发引导少数民族人民接受现代自由民主、人权保障的法治精神,才是彻底解决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道。[54]针对当前刑事法治在民族地区适应性和实效性不足的问题,龚金镭提出引入协商性惩罚机制能够弥补国家刑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55]马德提出要通过吸收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做法来建构“以报应性司法为主、刑事和解为辅”的刑事司法模式。[56]贾楠、梁芷铭认为,因《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代表的国家法与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法之间冲突的不可避免,我国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地方模式的建构必须立足于对这一冲突的协调之上,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代表的国家法的法治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族地区传统习惯法。[57]有学者研究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西藏自治区的法律化、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刑事政策之贯彻与完善、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在惩治民族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应用、刑法在藏族地区的适用、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甘孜州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延边地区刑事审判当事人民族语言使用权的保障、民族地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漏洞填补问题、边远民族地区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