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史的研究

三、关于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史的研究

关于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成果非常多。本节主要从关于中共在抗战时期的民族治理、陕甘宁边区时期民族立法、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制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等方面来进行简单介绍。

1.关于中共在抗战时期的民族法制理念。齐鹏飞研究了中共在抗战时期对于“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问题的探索。抗战时期,是中共在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对于“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问题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之非常重要的“过渡时期”:一方面,中共仍然没有放弃二大以来确定的以“民族自决”和“地方自治”为基础建立“联邦制”共和国的政治主张;另一方面,中共在全面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国家理论与中国“国家统一”实践相结合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已经逐步认识到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模式”有违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弊端,因此在处理实现“国家统一”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等方面,开始逐步扬弃客观存在的导致中国四分五裂、导致中华民族离心离德隐患的“民族自决”的理念,开始明确提出并日益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和概念并付诸实践。此一时期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和概念还是被置于“复合制”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联邦制”的大框架内,有其自身不可解的逻辑矛盾。但是,也正是基于此“两难”因而难以“两全”之“困境”,中共这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和创新,为中共在其后的解放战争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前夕,彻底摒弃“联邦制”之“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而全面代之以具有鲜明而突出的中国风格和气派,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中央集权”为主导,以“民族区域自治”为特色的“单一制”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内驱力。[74]

2.关于陕甘宁边区时期民族立法的研究。刘玲考察了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的理论、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通过对具体立法进程及内容的呈现,研究了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探索与实践情况,分析、总结了边区民族立法的特色、经验及不足,充分肯定其历史意义。陕甘宁边区的民族立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中,建构平等和团结的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进行制度和法律建设的伟大探索,是当时边区人民政府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经验。[75]

3.关于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制思想。何龙群研究了毛泽东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贡献,认为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推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从“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转变;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努力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新中国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不仅解决了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民族问题,而且为中国整个社会主义时期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一般理论与方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6]李永林研究了乌兰夫民族法制思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与制度的法制保障,乌兰夫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在民族立法的地位、任务、原则、理念、民族自治权的理解及其实现、民族立法的贯彻执行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前瞻性的真知灼见与极具现实穿透力的思想观点。他认为,民族立法要实事求是体现民族特点,应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与自治权利;民族自治权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恰当处理自治权与民族化的关系;重视以资源管理权为重心的经济与财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的建构;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得以有效实现。法规的权威首先来自法规文本本身的科学和严谨,自身必须有足够的明确性和严密性,这于当下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7]吴大华、胡月军研究了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认为其主要包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有所准备、分步骤”;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重要条件和目的、基本保障的思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纠正不良倾向;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全党要牢固树立“一切立足于、着眼于帮助少数民族治穷致富,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思想。[78]薛立辉、阎治才认为,民族团结与发展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民族法制思想的精髓。[79]另有一些学者分别研究了董必武、李维汉、乌兰夫、林伯渠等人的民族法制思想。

4.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周本贞研究了1949~1957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认为这一阶段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从传统自治、半自治治理模式向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时期。虽然社会治理中传统治理模式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但国家设立的社会治理机制开始产生重要作用,其中国家设立在区、乡、村三级基层政权组织建成,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每个县级行政单位中开始设立,大量的特别法庭、巡回法庭的设立,让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国家正式行政组织、司法机构、纠纷解决机制,改变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整个运行机制。但到1958年人民公社广泛建立以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量传统的民族社会组织结构并没有发生本质的转变,社会治理机制中具有相同的共性,传统社会治理机制仍起到重要作用。[80]

5.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的研究。许多学者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回顾,主要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五大民族自治区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史、抗日战争前后中国共产党在回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探索、黑龙江省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以来青海民族法制建设、云南民族法制的实践及特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等话题展开研究。鉴于该部分已经在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部分进行详细介绍,在此不赘述。

【注释】

[1]参见张晋藩:《多元一体法文化: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载《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

[2]参见李鸣:《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载《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3]参见朱艳英:《历史人类学方法与西南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4]参见刘振宇:《中国古代民族法的历史演进及其精神特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5]参见宋玲:《试论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的“多元”与“统一”——以清代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6期。

[6]参见陈玺、王斌通:《治国理政中的传统民族法律智慧》,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7]参见刘蕊:《古代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赎刑制度探析》,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4期。

[8]参见张滨:《少数民族法律文献的历史样态》,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9月1日,第B02版。

[9]参见赵立:《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演变历程略考》,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年第2期。

[10]参见邵方:《儒家民族观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民族法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11]参见李玉花:《北方游牧民族法制中十进制研究》,内蒙古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12]参见盛波:《民族法语境下辽代官制的实践与思考》,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3]参见邵方:《西夏的民族习惯法》,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4]参见姜歆:《论西夏的司法观念》,载《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15]参见安北江:《西夏法典的演变及缘由综论》,载《西夏研究》2016年第4期。

[16]参见于语和、刘珈岑:《西夏行政法制的特点及对当今我国民族地区之借鉴》,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年第4期。

[17]参见刘振宇:《唐代前期民族法制探析》,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8]参见杨华双:《从北朝法制建设看中国古代民族间法文化的交流》,载《民族学刊》2011年第5期。

[19]参见黄山杉:《宋朝民族立法与司法问题研究》,载《思想战线》2016年第1期。

[20]参见陈武强:《北宋神哲时期对西北蕃部的民族立法》,载《青海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

[21]参见谢波:《从〈庆元条法事类·蛮夷门〉看南宋民族法制》,载《思想战线》2010年第4期。

[22]参见高君智:《以法律为主导的宋代民族社会控制研究》,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23]参见谢波、王振刚:《论北宋西北边疆地区民族法制之运作》,载《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4]参见谢波:《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司法》,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25]参见唐犀:《元代二元民族法律观念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26]参见蓝武:《明代广西改土归流进程中关于设土与设流问题的论争》,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7]参见张晋藩:《清朝民族立法经验浅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8]参见蔡晓荣:《清代中俄“司牙孜”会审制度再探:一个民族习惯法的视角》,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9]参见袁翔珠:《论清代雍正帝的民族法制思想》,载《求索》2010年第10期。

[30]参见佴澎:《清代国家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本土化》,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1]参见武航宇:《努尔哈赤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考析——以〈满文老档〉为中心展开的研究》,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2]参见袁翔珠:《论清代广西司法对少数民族民间习惯的认可》,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33]参见白京兰:《清代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建设——以清代新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为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4]参见张松梅、王洪兵:《清代京畿旗人司法审判体制探析》,载《东岳论丛》2014年第11期。

[35]参见张晓蓓、柏玲玲:《清少数民族诉讼中情理的女性适用》,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年第11期。

[36]参见李守良:《因俗而治下的司法判决执照论析——以清末甘肃循化厅少数民族诉讼为视角》,载《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

[37]参见马青连:《清代非直省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研究——以理藩院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38]参见杨军:《清代国家对贵州民族地区的法律治理》,载《学术论坛》2017年第5期。

[39]参见吴忠良:《乾隆朝松花江流域各“民族”权利关系——以渔权问题为中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1期。

[40]参见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与成长——藏族法制史的法人类学探索》,兰州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41]参见高晓波:《晚清藏边民族纠纷解决中的角色职能析论——以光绪年间循化厅所辖藏区为例》,载《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42]参见胡长云:《元明清时期的治藏法制略论——以“赔命价”的发展历程为视角》,载《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43]参见周欣宇:《历代中央政府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态度考释》,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4]参见柏桦、冯志伟:《清代藏族法制研究述评》,载《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5]参见柏桦、冯志伟:《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与展望》,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6]参见冯志伟、闫文博:《论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以青海藏区为范围的分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47]参见扎洛:《清末民族国家建设与赵尔丰在康区的法制改革》,载《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

[48]参见阮兴:《清末甘南藏族聚居区的法与社会秩序——基于光绪年间黑错与买吾的冲突为个案》,载《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

[49]参见那仁朝格图:《试论古代蒙古法法源》,载《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50]参见那仁朝格图:《试述清朝对青海蒙藏民族地方的立法》,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1期。

[51]参见黄萨出拉:《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研究》,内蒙古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52]参见包思勤、苏钦:《清朝蒙古律“存留养亲”制度形成试探》,载《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

[53]参见平平:《清代蒙古地区司法审判若干问题研究——以〈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清代蒙古文档案〉所载案例为说》,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54]参见李德政:《礼仪·大清律与维吾尔族习惯法》,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5]参见周雷:《试论新疆军府制时期的多维立法及司法特征》,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56]参见朱艳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7]参见胡兴东:《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际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58]参见李良品、谈建成:《“因俗而治”: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政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9期。

[59]参见王鸿儒:《〈夜郎君法规〉的历史内容及其真实性探讨》,载《毕节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60]参见杨军、李东升:《元明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民族地区的法律治理》,载《学术论坛》2018年第1期。

[61]参见喇明英、徐学书:《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实施的法规类型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2期。

[62]参见高晓波:《试论近代藏边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司法实践——以甘青藏族聚居区为考察中心》,载《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63]参见苏洁:《略论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以西康司法改革为视角的考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64]参见王艳勤:《抗战后方的区域社会:战时鄂西南民族地区的财产法秩序(1940~1945)》,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65]参见杨彦增:《民国时期黔东南刑事检察实效性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载《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9期。

[66]参见殷秀峰、陈小曼:《基督教传入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权利观念的影响》,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67]参见马雁:《清末民初云南刑事法制的现实运作》,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68]参见汤芸:《神判与官司:一个西南村庄降乩仪式中的讼争与教谕》,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69]参见张荣生:《张謇经营南通地方自治的理念与实践》,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70]参见吴曙光:《1795~1949的湘西苗疆自治政权更替研究——兼论“民族自治”的三种模式》,载《三峡论坛》2012年第1期。

[71]参见方素梅:《民国初年的制宪活动与民族事务》,载《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

[72]参见娄贵品:《民族主义与民国制宪:“各民族一律平等”入宪续论——从政治协商会议到制宪国大的考察》,载《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期。

[73]参见李光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地区的司法改革及特殊政策论析》,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1期。

[74]参见齐鹏飞:《淡化“民族自决”观念,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意识——中共在抗战时期对于“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载《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2016年第2期。

[75]参见刘玲:《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研究》,载《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76]参见何龙群:《毛泽东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77]参见李永林:《乌兰夫民族法制思想的当代审视》,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2期。

[78]参见吴大华、胡月军:《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载《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7期。

[79]参见薛立辉、阎治才:《论中共第一代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与民族发展》,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80]参见周本贞:《1949~1957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