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

(六)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

苏东海、杨永芳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为例,对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征地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权利、某些地方政府借征地生财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要切实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征地补偿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留地安置”的长效机制,多形式、多渠道解决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89]宋才发提出,民族地区农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太窄,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费用分配秩序不明确,补偿程序不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单一。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目的严重扭曲,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已达到最大化的追逐,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征收农地的倾向。[90]李晓定认为,在宪法上确立以缩小民族区域差距为内核的少数民族区域性发展权,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权从防御功能向组织功能转型,使各少数民族围绕宪法展开规范的商谈合作政治活动,促进其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通过宪法认同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观念走向实证。[91]孙岿研究了边疆少数民族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认为应当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构建以农民合作组织为载体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进而完善土地收益权、经济发展权和社会管理权等权利体系。[92]黄朝明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影响民族地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主要变量排序为:家庭人口数量>产权影响程度>对流转条件的认知>有无空闲宅基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有条件逐步地进行宅基地流转;做好农户产权权利证明工作,实现农户法律保障;鼓励农户将空闲宅基地进行流转,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宅基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9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