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的研究
张殿军认为,我国现行的部分民族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需要清理。[19]张殿军认为,应当注重民族立法质量的研究,充分运用法律方法,关注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实施效果和适用状况。[20]陈恩美以1981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立法数据为基础,指出四川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特点有:以变通婚姻法为起始,少数民族的个人基本权利首先得到合乎本民族特点的周密保护;与经济发展高度契合,成为立法之基点;形成了“国家法缺失,地方性法规缺失,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先行”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法制框架;在全国率先以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稳定。[2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