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依据和原则的研究

(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依据和原则的研究

刘锦森梳理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依据及构成,认为纵观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依据及构成主要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相关法律明确的授权和行政法规及专项规划等。[1]刘振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立法观进行了评述,认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民族立法观是当前指导我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2]冯广林,熊文钊认为,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互助、各民族共同繁荣、重视民族特殊性等。[3]徐合平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有其独特性,可以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只要求符合实在法的规定,满足“合法律性”即可。[4]陈玉江认为,依宪治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动力不仅源于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信仰,还体现在依宪治国能够合理地结合吸收民族特色习俗。宪法的基本框架与少数民族文化的结合,释放法治社会正能量,才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根本。[5]孔令宇提出,在“互联网+”时代下,要充分考量民族自治地方多民族杂居的客观事实,并以宪法平等原则为指导,针对法律变通适用的对象,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多角度来完善法律变通机制。[6]殷秀峰提出,民族政策的法制化大多遵循从政策调整到政策成熟再到形成立法的过程,并非所有政策都应转化为立法,而是需要对政策的内容加以甄别。应“为政策立法”,即以法律手段保障政策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制定程序性规则,确保政策制定的规范化、民主化。[7]康耀坤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的效力问题,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正确理解自治法规的效力,有利于提高其立法质量和实施。[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