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宏观研究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原则、机制、现状等宏观研究。杨东霞提出,面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较为落后且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使之比其他地区更加需要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加以引导、调控和保障。因此,应当充分重视和正确行使经济自治权,做好经济立法调研和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并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89]马绍红以自治区经济立法为例,总结和分析了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通过研究表明,不同历史时期自治区经济立法的数量、内容和功能会有所不同。经过多年的立法,自治区的经济立法日益增多,已在自治区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重视对现行自治区经济立法的研究和运用。自治区的经济立法不但多,而且逐渐形成了体系,立法所涉及的领域基本涵盖了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规范等经济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各个自治区之间的经济立法并不平衡,各自的立法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基本上所有自治区的经济立法都存在超前性和滞后性并在,重制定法律、轻修改法律,细化、补充作用明显强于补白、变通作用的情况。[90]田钒平认为,如何协调西部开发战略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关系,是当下民族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应当将如何建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配置机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区域协作与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91]王杰提出,“民族经济发展法律”在责任体系、实施机制、监督机制、配套立法、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及应对宏观形势等方面存在不足,应当理顺相关权利和权力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技术和内容,借鉴少数民族本土法律文化,以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的内生性发展、内涵发展。[92]曹强提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经济制定法的抽象性,同程序仪式繁杂的民族经济活动及特殊经济法律关系的规范脱节,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习俗主导下的民族经济习惯(法)的随意性难以适应法制经济的原则性冲击依法行政框架下民族地区制定法执行存在的问题,基于法治模式下实现经济法规在民族地区的通融执行显得迫在眉睫。[93]曹平等人认为,民族区域经济法制一体化、民族地区部门经济立法、特殊领域经济立法等问题是未来民族立法的重点和难点。[94]孙学朝、刘凯提出了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规划、议程、决定、颁布、修正、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法律思考。[95]针对“去民族优惠”的观点,雷振扬、陈蒙提出批评,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法律设计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保障社会公正和民族团结,有违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潮流。[9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