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村纠纷解决的研究

(二)民族地区农村纠纷解决的研究

彭国胜对贵州和云南民族地区516名农村成年居民在“官民”冲突时的维权方式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农村居民的维权抗争方式依次为“协商”“体制内抗争”“逃避”“体制外抗争”,且受到人口特征、阶层地位和社会心态等因素的显著影响。[37]刘振宇认为,当代佤族村寨纠纷解决中存在官方控制、自发控制和半自发控制共同构成的多元控制体系。[38]覃晚萍认为,资源利益、文化冲突是传统又现代的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的起因,调解结案是民族地区农村纠纷惯用的解决手段,而村治扩张会存在纠纷解决表面的合理和不合理。应注意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合理运用,重视村民法治意识的觉醒,注意保护弱势一方。[39]陈文琼等人对“黄登林多元调解法”进行了分析,认为其立足于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社会实际,整合民族聚居乡村社会的“制度权威”“传统权威”“法律权威”,采用“常人逻辑”“权威逻辑”“习俗逻辑”相结合的调解路径建构了“民间嵌入式”乡村司法模型,寻找民族聚居乡村社会情与法的交融点,实现民族聚居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整合与规范效应。[40]陆红认为,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准司法权”的程序性限制,是依法和适度调节土地流转的手段,也是我国土地流转法规的发展方向。为了规范“准司法权”在土地流转中扩张,应调整程序性规范的运作,优化调节主体自身的调节程序和对策程序。[41]杜军林认为,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维持和谐乡村社会的前提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解决纠纷,执行法律,并兼采既定的乡村传统、理由、习惯与生活方式,建构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符合地方特色的乡村司法,这正是乡村司法运作和法治的关键环节。[4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