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于翠英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环保投资比重低下、环保投融资渠道单一、生态补偿途径单一、受偿者空位错位现象突出等问题,提出了拓宽生态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健全生态绩效评估体系等建议。[126]李二桃认为,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从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完善。[12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