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变通的研究

(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变通的研究

张殿军研究了刑法变通缺失语境下的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司法路径,认为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定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在现行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内,以习惯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出罪机能,发挥能动性司法,准确理解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的理念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适当引入判例制度,是实现民族地区个案公平与正义的必然选择。[58]夏宏强认为,民族自治区刑法变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自治区内民族风俗的原则和确实必须变通原则,完善刑法立法变通权,并通过加强刑法司法自由裁量权、科学使用“刑事和解”完善刑法司法变通权。[59]雷堂研究了刑法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变通。[60]雷堂研究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期限”的变通。[61]韩轶考察了民族习惯法中“损害赔偿规则”的刑事司法意义,并与刑法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做了比较,进而从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角度对民族习惯法中“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看法。[6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