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关于民族 法学的研究方法

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一个开放性话题。除民族学和法学方法,学界围绕着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广泛使用的有价值方法进行了研究,以期促进民族法学的不断提升。廖敏文从“非我”反观“自我”的角度分析了人类学研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启示,认为人类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的体质、研究人的物质和非物质的创造物及其特征、文化的学科,它对人最初始的生活世界产生浓厚的兴趣,且期待在人类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创造两方面客观真切地了解人,实证地探讨人类的由来、现状及其演进的趋势,促进人类理解、交流和合作。民族法学研究者有必要认识和运用人类学,因为二者的研究范围有重叠和交叉之处,尤其是人类学特有的学术态度、观察视角、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皆可为民族法学提供参照和借鉴,从而促使民族法学准确地进行学术定位。[5]曹缅在比较了民族法学和法律人类学(法律民族学)、民间法和习惯法等关系的基础上,认为民族法学是以现行调整民族关系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把民族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进行研究的(包括国外民族法),不包括习惯法、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和汉族法律文化的研究(这三者应归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其研究范围在所谓的国家法或正式法层面上,主要采用法学研究方法。[6]王允武、李剑基于法律政策学视角,对中国民族政策(法制)研究进行了反思,认为近年来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宏观研究、对特定民族地区的政策及其实施状况的研究、对民族政策或法制的某个专门问题的研究等方面,可分为理论分析或文本分析、历史叙述、现实描述和实证分析、批判反思等类型。现有研究的不足主要有:政策研究与法制研究存在明显的话语断裂;重现实问题,轻经验总结;重制度文本,轻实效研究;理论工具落后,缺乏多学科综合研究;前瞻性不足,缺乏创新。应当,更新视角,注重综合研究;构建合理、完备的研究框架(价值基础、制度体系、实效考察);打破学科壁垒,运用多种方法开展研究。[7]许春清认为,民族法学具有民族学和法学的复合性。民族学主要通过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撰写的研究方法发现典型的民族生活素材(真相),法学则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寻求社会存在的运行规律(真理),将二者结合即为民族法学的“个案研究方法”。采用这一科学研究方法有助于提升民族法学的实用效果和学术品质。[8]蒋鸣湄认为,持“文化整体观”与“文化平等观”的民族法学可以拓宽主流法学的研究视野,其成果可以为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带来以下启示:纠纷解决是由多层次多元的社会机制实现的;文化意义的完整性是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之一;社会有自治之能力,国家应释放有效的自治空间。[9]吴旭梦提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10]廉睿、卫跃宁认为,中国学者研究民族法学多运用规范主义研究范式,对内生理论的探寻存在先天不足。放眼未来,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将会成为制约中国民族法学发展的三重因素。问题导向所要谋划的是中国民族法学活动场域的空间架构;规范集成所要研讨的是中国民族法学学科属性的定夺;回归田野则是对中国民族法学未来发展面向的方法论解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