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徐会平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来研究,认为自治制度的非内生性、财政的非自足性、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以及自治权的附属性和非彻底化等种种因素导致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中央政府有较大的依赖性,是造成民族区域自治权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途径。[44]张艳对民族区域自治权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认为其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国家权力和自治权利的统一。相对于地方政府等自治体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权就是一种权力;而相对于公民参与共同体的活动来说则是一种权利。[45]戴小明、黄元姗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法责任进行了研究。[46]张殿军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统一与自治”而不是“集权与分权”,应当提高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超越自治边界,加强国家认同,实现民族共治。[47]沈寿文认为,一些法律突破了《宪法》规定,规定了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没有的权力,造成了判断“自治权”的逻辑困境;而自治机关法定的某些“自治权”却存在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同样能够行使的状况。这种混乱状况根源于转型时期中央对一般地方的“放权”,以及自治机关同时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双重角色。[48]沈寿文认为,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不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内涵上是一种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不拥有的、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独有的特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力;它在类型上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权力)”;它在内容上本是相对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而言的,但有关法律却存在将之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相混的状况;它在救济上,由于不以地方分权为条件,不存在“自治机关”将上级国家机关诉诸司法机关的可能。[49]梁罡研究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实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高度重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构建问题,通过恢复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出台各级自治条例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措施,形成并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新局面,对当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启示作用。[5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