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行条例立法原理和机制的研究

(一)关于单行条例立法原理和机制的研究

阙成平认为,体系化的自治区单行条例可以涵盖自治区自治条例涉及的所有方面,成为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形式。[79]熊文钊、洪伟认为,自治条例在某一个特定自治地方具有唯一性,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更多体现在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执行上。[80]郑毅对“以自治区单行条例替代自治条例”的说法进行了批驳,认为该论调在理论认识、实践认识、认证逻辑和思想立场上都存在重大缺陷。[81]于访勤认为,不适当改变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复或变相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语言不规范是单行条例质量差的主要表现。原因在于立法动机定位不准、立法目的含混、选错了立法“模板”、立法态度敷衍、没认清单行条例本质。应该端正立法动机、明确立法目的、选择正确的立法“模板”、端正立法态度、加深对单行条例本质的认识。[82]金星辰提出,未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不是新的单行条例的制定问题,而是如何修改和完善已经颁布实施的单行条例的问题,单行条例的立法评估将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83]沈寿文认为,在“优惠照顾理论”范式下,自治区和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功能集中体现了“优惠照顾”目标,而自治州行使单行条例制定权,正是填补自治州在2015年《立法法》修正前没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缺陷。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是自治州单行条例功能发生变迁的重要转折点。[8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