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研究

(四)关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研究

学者们围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刘振宇、李鸣认为,健全民族事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民族纠纷和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是推进我国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有力措施。[42]杨鹍飞认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所面临的困境体现在:民族法治体系不协调、行政干预的效率衰减问题、民族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以及官僚体系的“体制性迟钝”与民族政治“效率需求”的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整民族立法思路突破法理困局、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民族地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民族事务治理方式适度“去行政化”。[43]张殿军认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城市民族问题,注重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培养,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冲突,加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制度化建设。[44]马俊毅认为,民族事务治理应以族际政治文明为核心,趋向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45]武宇红提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多维约束体现在官僚制“体制性迟钝”与民族政治“效率需求”、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内在矛盾上。调整民族立法思路,突破法理困局,以社会化参与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去行政化,强化民族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塑路径。[46]李兴莉提出,传统的精英型治理模式显然已经不适用于中国的民族事务治理,为了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要继续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公共资源的整合以及互相合作,实现民族地区的持续和谐发展,促成从民族自治到民族共治的转变。[47]王允武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从实际出发尊重差异,着眼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全面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治理、实现治理现代化,多措并举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更新理念、弱化特殊性、固化地方性、强化新思维,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48]张琳、王永和认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结合,霍耐特承认理论给予的价值在于:重视情感关怀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治理法治化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保障,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社会尊重与政治参与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49]杨志文基于宁夏民族事务治理实践,对民族事务治理区域特色发展之路进行了研究。[50]胡长兵研究了2012年以来国家民族事务依法管理的进展。[5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