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侗族习惯法的研究
2026年02月28日
(四)关于侗族习惯法的研究
徐晓光研究了作为侗族习惯法规范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鼓楼,认为在湘黔桂三省居住的侗族几乎每村都有鼓楼,它建筑华美,秀丽多姿。鼓楼从形态上可以从“树居”中窥其源头,后来修建杉树形状的鼓楼,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更重要的是鼓楼作为民主议事和制定“约法款”的场所以及寨老处理民事纠纷,当众评判是非,裁夺断案的场所,在鼓楼这种侗族文化场域中建构了本民族独特的口承法律文化系统,这种建筑文化与制度文化的完美结合在西南少数民族中极为罕见。[119]杨文军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明朝中后期贵州侗族腹地基层自治组织执行习惯法的功能进行了探讨,认为该地区存在独特的双重社会组织,适用两套律法体系:府、州、县和土司执行明中央王朝制定的律法;洞(峒)、款组织和乡公执行本民族习惯法——款约。[120]何其鑫、杨音南从传统文化的影响、特殊生存环境下的选择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等三方面分析了侗族习惯法中和平理念形成的因素。蕴含和平理念的侗族习惯法不仅成了本民族伦理道德、心理素质、生活方式、社会行为的最高价值评判标准,也是支配其主体社会活动的无声命令,更是本民族社会有组织、有秩序、长期和平稳定发展的保障。[121]另有学者研究了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侗族款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及互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侗款的传承及其现实影响等侗族习惯法、古代侗款的效力、黔东南地区侗族习惯法的特征、黔东南都柳江流域是洛香村侗族习惯法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