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宏观研究
白晶、张博以中英立法特点比较为视角,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进行了研究,认为立法名称庞杂混乱、立法原则性规范多,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比较空泛、没有确立强有力的少数民族教育法的法律监督机制、立法缺乏规划和预测、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滞后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164]张维平、郭凤鸣从少数民族习惯法入手来研究民族教育立法,认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其前提是不能忽视民族教育所处的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的价值核心在于在人的可教育性原则基础上促进人在良好秩序中得以生长,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确立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要与少数民族教育价值取向相符合、要做到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165]青毕力格从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入手,揭示其特殊性,并结合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理论,系统分析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当制定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针对性地解决少数民族教育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建立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听证制度、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立法环境。[166]朱玉福认为,当前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层面的民族教育立法整体滞后,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法规本身存在缺陷;民族自治地方面临制定和修改民族教育法规的严峻形势;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充分行使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执行权;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法规普遍实施不力、监督乏力。[167]杨定玉、肖庆群认为,中国民族教育立法研究文献逐年增长,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民族教育立法本身的理论问题、民族地区教育及其法制建设问题、民族教育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关系问题、依法治教与学生受教育权及法律保障问题等研究。[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