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关系法治化的研究
1.关于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研究。龙志贵、蔡纯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民族法律法规配套机制、健全依法治理民族关系人才培育机制、建立依法治理民族关系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机制、完善依法治理民族关系的激励机制、建构民族法律法规的认同机制、创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机制等方面,来进行推进民族关系治理法治化。[26]孙振玉认为,我国巩固与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过往实践,总的格局仍主要是政府主导,社会则参与不足,应当“政策与法兼治”。[27]田钒平认为,合法的公民行为将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而违法的公民行为将阻碍甚至起破坏作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协调民族关系,或者处理涉及不同民族的公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时,应认真对待制约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关系良性发展的影响因素,将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关系纳入法治轨道,有效协调族际公民交往中的冲突和矛盾,推进族际公民关系的法治化。[28]王允武、叶松林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关系相关规定为研究视角,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论证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对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调整民族关系的具体规定,并集合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针对当前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趋势和困境,提出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建议。[29]
2.关于民族平等的研究。徐磊认为,以往对“民族平等”的理解,习惯于从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三个方面阐述。这种惯性思维的认知,不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未来应当采取新的理论阐释:族元平等,是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的理论基础;族群平等,是社会多元发展中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族裔平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迫切要求。[30]内地一些服务性窗口行业出现了对来自某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歧视现象,危害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对国家法制与民族政策效能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引起了强烈反应。对此,雷振扬认为,大汉族主义是民族歧视现象产生的历史与思想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暴恐活动的冲击、维稳压力下的行为变异等是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因素。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消除民族歧视: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并就禁止民族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解决现实问题,建立健全对民族歧视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审慎推进反民族歧视司法行动,引导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实行严格的反民族歧视行业自律。[31](https://www.daowen.com)
3.关于民族团结的研究。张立哲认为,“民族团结”作为宪法民族权利的政策表达,是特定价值观和信仰的制度建构并受制于社会文化的历史变迁。“民族团结”命题一经提出,即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视野,展现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统一中的宪法逻辑。[32]雷振扬、贾兴荣对习近平关于“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思想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一新思想体现了法的功能与价值,彰显了法治的特性与优势,回应了社会转型对法治的呼唤,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民族工作领域的体现。[33]王怡基于青海省实践,提出了民族团结进步关系构建的法治系统性思维:以法治系统论的思维,构建集社会文化条件、法治保障以及民族经济发展权为一体的系统性机制。其以社会文化条件为基础,以法治为价值引领,以经济社会发展为民族和谐与互信的物质支撑,并以权利思维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关系构建的未来价值。树立“以权利构建”的思考方式,就是要利用权利的文明价值和技术价值,来建构让民族间都拥有尊严的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秩序,对一接触民族宗教为主题的问题就以“维稳思维”的传统行为惯性做必要检视与修正,从而使民族团结进步关系的构建能处于权利价值的理性引导之下,以使全社会都能意识到民族团结进步关系不仅是一种构造出的社会形态,更是一种民族间和谐共存、共享社会文明的社会权利,这是将“权利”作为方法和思维方式引入其中的未来价值。[34]胡弘弘、阿力木·沙塔尔认为,我国历部宪法文本中均有关于“民族团结”的表述。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民族团结”共出现了3次,其具有民族平等、国家民族政策或民族制度、公民义务等多层次的含义。“民族团结”有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及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等不同层面、维度的含义。[35]
2018年学者们结合中央新的精神和宪法修正等实时动态,对“中华民族入宪”“中华民族共同体”等关于民族关系法治化的新问题进行了研究。熊文钊、王楚克从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等方面研究了“中华民族”入宪的问题,认为“中华民族”概念已得到全体中华儿女的广泛接受与认同。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正式载入。“中华民族”的概念并不遮蔽各民族的本体性,其中“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可定性为中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入宪在实现执政党的历史使命与国家的目标任务的高度契合、形成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36]倪国良、张伟军从基础、路径与价值等方面分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问题,其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基础包括坚实的空间基础、政治基础和历史文化基础,路径主要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化、构建正义的内部族群权利关系、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等,价值方面具有目标性和功能性,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选择。[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