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法治的基础理论
学者们围绕民族法治理论进行了研究。马玉祥、马志鹏认为,民族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民族法治确定并构筑了在法制统一性原则下,以现行宪法、法律为基本渊源,以丰富多彩而独具特色的多民族法文化及民族习惯法为特质,以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及其监督机制为目标的法的精神价值和治国方略。[17]马升认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地区各民族依据自身的经济、文化、宗教、习惯等渐次形成的,以当代中国法治核心思想为基础的关于法律意识的综合理性,是推进民族法治化的依据和基础所在。[18]虎有泽认为,贯彻宪法精神、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加强民族法制的可操作性、完善民族法律体系的实施监督机制等,是现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方面。[19]谷本华认为,在实践中,必须把宪法关于民族工作的规定落到实处,依法规范和调整处理民族关系,凡处理民族问题必须坚持运用法律手段。民族工作中坚持依法治国,核心是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加强民族立法、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20]李贽、龙晔生以香港候任议员言词违法和文山在任官员言词不当为例,认为正确解决民族问题首先要站在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依法治理具体的民族事务,同时也要继承中国共产党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光荣传统,在民族感情上言行一致。[21]吕朝辉、李敬以云南省为例对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进行了研究,认为完善边疆治理的法律体系、边疆民族特色的普法宣传、保证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发挥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以此促进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普遍而深入的生成,是边疆治理现代化中的一项紧迫任务。[22]李占荣、唐勇认为,民族问题是我国民族研究的一种范式,即从社会总问题的视角来看待和界定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又包括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国际社会倾向于将民族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借助权利话语阐释、分析和解决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法律属性包含国际规范性文件体系、宪法属性和普通法律属性。民族问题法治化涉及民族关系法制化和民族治理法治化两个基本面向,既是法治实践的内在要求,又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国民族问题法治化在历史经验、现实条件和未来空间方面均具有可能性。[23]李占荣、李晓波认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路径必须上升到宪法原则层面,转向“法治主导型”。民族平等和公民平等原则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回应了民族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需要,实现了民族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统一,既是其他原则的基础,也是民族立法、民族执法、民族司法和民族守法的根本原则。[24]王允武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在深入考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化改革、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发展之间现实与可能的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营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权实现的良好法治环境。[2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