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犯罪问题的研究

(四)关于民族地区犯罪问题的研究

黄豹认为,种族(民族)嫌疑标签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种族或者民族属性在破案过程中怀疑某一族群作案嫌疑的做法。种族(民族)嫌疑标签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执法实践中,其理论渊源可以上溯到19世纪的“天生的犯罪性”与“生来犯罪人”理论。种族(民族)嫌疑标签不同于犯罪标签、犯罪剖析。[71]艾尔肯·沙木沙克认为,少数民族犯罪分为与民族习俗有关的或具有民族习性的犯罪和与民族习性和民族特点无关的犯罪,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少数民族犯罪进行有效控制。[72]郑齐猛认为,应当允许少数民族死刑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择死刑的执行方式;少数民族罪犯死刑执行完毕后,应尊重其殡葬风俗,安排适合其民族习俗的安葬方式。[73]孙萍、李琳研究了凉山地区毒品犯罪,认为经济落后、文化程度偏低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原因,落后思想观念、传统陋习及淡薄或错误的法律意识是产生犯罪的主观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大力实施和推进民族地区的教育惠民政策,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发挥彝族家支制度的积极作用等方面的对策建议。[74]骆多发现,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为主,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再犯现象较为突出;缺乏固定职业、家庭残缺和文化水平较低是重要原因,而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并未对犯罪及其司法产生明显影响;应当借鉴低社会控制理论,在民族照顾问题、地区教育问题、社区重塑问题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正。[75]武向朋认为,应当通过利用图腾崇拜处罚虐待动物行为、借助文化传媒传承民族生态文化及建构民族地区环境犯罪问题、构建绿色消费文化预防环境犯罪、民族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冲突的文化调适等措施预防民族地区环境犯罪。[76]王映潭对新形势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认定与完善进行了研究,对不法组织、人员利用新技术手段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做出了积极回应,对涉及的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问题进行了关注。[77]另有学者研究了藏族、彝族和瑶族习惯法中“赔命价”、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少数民族死刑犯的死刑执行选择权和殡葬风俗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走私犯罪、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犯罪防控、民族地区生态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水族习惯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彝族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黔东南苗侗村寨“私力处死”现象的根源及司法影响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