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护立法的研究
李永军、龚战梅以西部油气资源开发为例,研究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分配的法律问题,认为通过分析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晰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找出当前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格局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有关规定的法律构想:具体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权、财权;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划分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合作关系。充分调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24]乌兰提出,应当基于资源自治权,合理界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税收政策,构建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政策,规范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以完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12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