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宏观上的完善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宏观上的完善

秦伟江认为,深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需要注重研究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并有意识地从现代政治学理论中汲取营养。[51]张素敏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体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对稳定的原则,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的原则,尊重民意的原则,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并认为应当划小省区,减少管理层次;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有步骤地进行乡镇撤并,促进小城镇发展;设立“民族自治市”,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型建制;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地方名称。[52]曾宪义通过研究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能够有效追究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宪法责任的具体制度,真正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保障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利于更好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是我国宪法学教材,特别是以中国宪法为基本内容的教材,在宪法基本制度部分应设置“民族关系制度”一章。[53]田钒平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认为应以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指导,改革传统的垂直型协商决策模式,建立真正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应培育和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商民主功能,建立民族性的社会自治组织,改造和完善以代议制为基础的协商民主决策机制,以增强自治机关公共决策和立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54]王传发通过对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在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与任用和培养各类技术人员等三方面人事管理自治实践的考察,指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素质与编制、行政首长外地化和对党管干部的误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5]程守艳从制度(变革的困境)、制度相关人(权力的不对称导致权利保护存在难题)和环境(制度相关人的适宜性行为)三方面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困境,指出应当从加强制度合法性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执政方式、发展经济和推进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认同四方面来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走样”的防范机制。[56]李剑、王允武认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应做到进一步健全、协调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监督机制;深入了解并在相关立法中体现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需求;积极借鉴国际民族立法的有益经验,并通过国内立法,将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现实化;既关注制度文本,又关注其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实际效果。[57]才圣认为,要减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具理性”的负面效果,弱化“族群政治”的影响,加强从“公民平等”的角度来处理民族关系,将“民族性优惠政策”调整为“地区性优惠政策”,强化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公民意识”,积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58]张润君提出,正确引入并借鉴元治理的理念、治理工具,需要从加强战略管理、加强价值管理、加强依法管理、加强信任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够有效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进程。[5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