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等基本概念的研究
蒋超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比较入手,解析了民族习惯法与民族习惯的含义。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视角看,习惯法其实就是国家法,其性质是国家法而不是其他,是国家法中来源特殊的法。民族习惯法是法的形式渊源之一。而民族习惯在未被国家认可之前,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渊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看,民族习惯法和民族习惯都是民间社会规则,都与国家无关。民族习惯法与民族习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族习惯法被当作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习惯而被遵守,也有人称为“准法律”。[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