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未来走向研究

(四)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未来走向研究

周世中、杨和能、杨高策结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市侗族自治县八江和林溪两个乡镇的实地调查,探讨了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良性互动。[32]蒋玮认为,需要改变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作用的方式,由原有的替代型转向规则共治的交往模式,具体表现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兼容性的立法工作、灵活性的司法工作、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以及多元性的解纷机制。[33]杨灵芝认为,黔东南地区民族习惯法在婚姻家庭、继承和处罚程度三个方面与国家法相背离,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耦合的路径为充分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在国家法领域中补充和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国家法的宣传、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3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