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宏观研究
邹敏对近代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障进行了述评,认为近代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的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解体崩溃、民族平等法律制度孕育的重要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对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保障不仅有原则的规定,而且具体内容都有专门规定,表现出时代性、规范性、系统性等特点。[107]司马俊莲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前者指国家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后者包括适当立法、采取优惠政策和特别措施、提供资源、促进多元文化教育和跨文化教育、促进充分参与、“正当关护”和加强国家合作等。[108]金石、彭敏认为,民文报纸体现了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109]田艳提出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权利不仅是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认为应在全国性立法的创制与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加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110]付春等人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了文化霸权、民族分裂理论、网络化严重的挑战,国家应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通过文化扶贫、文化建设、文化管理等措施来尊重和保证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111]胡伟、秦守勤认为,应将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确认为宪法原则,扩大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范围和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义务范围,并完善违宪审查等制度。[112]司马俊莲认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依据除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人民主权思想、人权学说等理论之外,还包括当代国际社会科学理论中的认同理论与文化多样性理论,作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文化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113]赛汉结合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与挪威的经验,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中“文化”概念的具体含义做了分析,认为文化权利首先应该是自主选择生计方式的权力,脱离这一根本将造成并必然加剧少数民族文化缺乏创新力的后果。[114]买尔哈巴·买买提综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法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体系、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的保障视角、保障机制、公民参与方面的问题,以及在我国目前尚无宪法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尚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行政诉讼的性质问题等,并提出了完善建议。[115]司马俊莲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不足,体现在价值理念上的单一性、内容上的狭窄性、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权利主体缺乏自觉性等方面。[116]周丽莎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基本原则是人权原则、秩序原则和和谐原则,立法制度为有效参与、政策帮扶和经济补偿制度。[1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