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宏观研究
胡清惠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根源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全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优先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49]翟东堂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系统。其主要内容是一个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的完整体系。[50]各种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总体来说,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特别权利、积极权利、公法权利,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而民族经济自治权属于集体权利。从权利归属主体上看,其是消极权利,民族经济平等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51]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具有平等、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多项价值,而秩序、正义、效益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价值。正义是最高价值,效益是评价尺度,秩序是内在需求。[52]翟东堂从法律的视角对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概念、功用以及民族经济发展差距的表现及原因等进行分析,从观念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寻求切实可行的对策。[53]谭正航、尹珊珊认为,寻求发展权入宪、构建国家责任、金融调控、金融成果公平分享和发展权实施等法律保障机制,是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实现的根本路径。[54]胡永平认为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与宣传等层面全方位地保障民族发展权。[55]李莉从发展权视野来研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整个法律体系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治权的调整要坚持权利保障、政策平衡、权力制约三个原则。[56]翟东堂认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主观、客观多种原因,我国民族经济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其表现为民族经济实际机会的不平等和实际结果的不平等,应当革新传统价值观,不断完善民族经济平等权法律保障的运作。[57]王杰、王允武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生成路径着手,结合权利构成的“利益”“自由”和“规范”三大基本要素,分析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本质、主体构成和正当性等指标参数,研究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涵。[58]王杰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观念演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理念变化、国家治理与经济社会治理理念转变角度分析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内涵的变迁,认为要通过“赋权式发展”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最终促使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发展、人格自尊和自由纬度上实现“幸福”。[59]赵博文等人认为,少数民族在城镇化中的发展权,涉及少数民族公民与非少数民族公民的实质权利调整、完善民族地区法律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城镇化中的少数民族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等多方面问题,应当建立对法律制度的运行监管及维护体系和权利保护与侵权追究制度。[60]周伟、曹舒提出,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实现发展权的宪法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支持体系的实施为保障,并通过转移支付、援藏援疆、对口支援、专项扶贫等具体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共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协调发展,当前面临着精准扶贫任重道远、生态环境保护艰巨、各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等问题。[61]李晓定认为,在宪法上确立以缩小民族区域差距为内核的少数民族区域性的发展权,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权从防御功能向组织功能转型,使各少数民族围绕宪法展开规范的商谈合作政治活动,并使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通过宪法认同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观念走向实证,最终实现各民族宪法爱国。[6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