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研究

(五)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研究

魏晓欣、李启家提出,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机制的构建,国家法方面,制定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法律体系,民族地区加强地方性立法;国家法、民间法、宗教的衔接方面,加强民间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的衔接,国家法对民间法效力的确认,民间法与宗教无力解决的事项,由国家法提供支持;继续发挥民间保护机制与宗教保护机制的作用,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保护机制。[12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