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光认为,少数民族语言主体经济理性选择的被动性使语言趋向融合,其主体主动性和个体差异性则维系了语言的多样性,应运用语言产权和语言“投资—收益”理论来保护其语言权利和相关经济利益。[118]乌兰那日苏认为,为实现少数民族的民族语言权,需要在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制两方面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发挥其应有作用,包括助推守法理念形成,依法行政,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法治化,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11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