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苗族习惯法的研究

(二)关于苗族习惯法的研究

黄金兰、黄文霞认为,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不是自足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其存在的领域和价值,苗族习惯法以理词等作为典型的存在样态,在调节秩序、裁断纠纷、宣传法律等方面为国家法的顺利运行提供着力点并发挥着一种平台性作用。[116]文新宇对近30年苗族习惯法的研究做出了较为系统的学术梳理和总结,把苗族习惯法研究分为发端、兴起和高峰三个阶段。在发端阶段,既有对苗族习惯法概念的辩证,也有对“苗族社会组织、制度、古歌、习俗、契约文书、案例”等的挖掘、初步整理和研究。在兴起阶段,无论学术团队、学术成果还是文献资料整理都有大幅度提高。而在高峰阶段,学术立项多元化、立体化,学术成果不断涌现;且能从实证到描述手法都多元呈现;学术组织和学者群体不断壮大;学术作品的获奖引人注目。认为苗族习惯法研究还存在“理论探讨、研究视角、方法”以及田野调查等多方面的不足。[117]另有学者研究了贵州月亮山苗族习惯法“椰规”改革纪实、3个苗族村的村规民约中“供全村吃一餐”的处罚规定所反映的苗族习惯法文化在当地乡村治理中的利弊、贵州台江县反排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神判制度、黔东南地区苗族“罚3个120”的适用地域及适应性变化、雷公山地区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现象分析、新型村规民约对民族习惯法的继承和发展、苗族“依直”纠纷解决机制、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罗家坨苗寨的少数民族村寨习惯法、苗侗民族林业法文化、黔东南地区的苗族贾理以神话传说为载体的习惯法规范、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口头传承形式的古歌、黔东南苗族“蛊”现象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