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与功能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与功能

戴小明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角度入手,以法价值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功能及其变迁。通过紧密联系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发展目标,并设定了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解释制度;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1]朱玉福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藏自治区的繁荣发展关系进行研究表明,达赖集团炮制的所谓“大藏族自治区”的实质乃是搞“西藏独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的成功实践昭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自治区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自治区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最适合西藏自治区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确保西藏自治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实现小康西藏、构建和谐西藏的根本制度保障。[12]程守艳从制度安排与族群认同的角度,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野下族群认同的“工具性”因素。[13]明浩认为,民族自治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主动选择,并得到国际法层面的肯定,呈现“普遍化”发展趋势。[14]周玉琴、宋鑫华从政治学视角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溯源以及政治价值蕴意等,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模式的建构,有效地提升了国内各民族政治整合的程度,增进了民族认同;促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边疆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及民族的融合和团结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15]汤法远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变迁体现在:功能结构上,从倾斜甚至从属于政治向注重经济和社会发展演变;功能价值上,从注重国家统一到国家统一与自治权的落实并重;功能机制上,从政策调整向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调整转变。[16]蒋超、刘超从近现代民族主义运动高涨是现实基础、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目标、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经济目标、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是文化目标等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多维度分析。[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