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研究
孙志国等人研究了湘鄂渝黔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进展的现状,并提出了加强保护的建议,以实现地理标志与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154]苏喆、张建梅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登记式版权保护进行了探讨,认为因民族民间文化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特征,应从其特点和难点出发,进行充分的公示,在允许异议的基础上明确权利主体,取得共识,才有可能有序形成私权保护模式。[155]杨萍研究认为,我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除了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实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商标法应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其保护范围,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应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修改专利权的获取要件以便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156]叶盛荣、李旭莲基于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机制的研究,提出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博弈策略,认为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157]严永和、彭伟认为,现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制度很难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提供保护,应当吸取专利法、外观设计准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制度营养,结合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的特点,制定少数民族传统设计特别权利保护法。[158]唐剑、张明善认为,民族文化资源属性的多元化导致其产权界定的困难、部分产权进入公共领域是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中产生权利纠纷的主要原因,收入流配置不合理导致民族文化资源缺少保护性开发动力机制,对利益主体缺少产权限制影响了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增值。[15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