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性研究
周少青认为,目前国内外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有五种:出于多数民族的利害或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的价值理念、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1]周少青从多元文化主义的事实、理论、意识形态、政策和价值理念五个维度出发,认为少数民族权利分别体现为“无诉求的权利”“书本上的权利”“虚幻的权利”“行动中的权利”和“观念中的权利”等特征。[2]该研究不仅丰富了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论,而且超越了前人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解读。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将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总结为以禁止(prohibition)歧视和给予平等对待、保护(protection)少数民族的语言、宗教和文化特性、促进(promotion)少数民族的各种机会的“三P”机制,认为法律不完善、执行主体的乏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身的多种原因造成了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不力,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3]张敏从平等与特殊保护、发展权及文化多样性三个方面对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解读。[4]吴双全对中国少数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实践进行了评析。[5]沙伯力提出,中国的民族政策不应该仿照美国和印度的模型,不必非要在纯粹个体权利与维持系统现状之间仅取其一,少数民族权利的扩展能带来更多的民族平等和社会稳定。[6]李涵伟认为,贯穿宪法爱国主义逻辑始末的线索就是建构少数民族权利的四阶段:差异公民身份是宪法爱国主义建构少数民族权利的事实基础,公民身份认同是建构少数民族权利的政治逻辑,少数群体的特有权利是建构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补充,而国家认同则是建构少数民族权利的终极价值。[7]韩小兵等认为,边疆地区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建立和完善以培育和发展内生性减贫能力为主,内外结合、长短期结合的综合性治理机制,这是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之根本追求。[8]王立峰认为,考虑到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宜将“少数民族权利”修改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并放弃“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措辞。[9]唐勇认为,现阶段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应当以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为抓手,以发展权为目标。结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在区域发展框架中保障经济权利,在民族交往交流中保障文化权利,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障自治权利。[10]张立哲认为,“民族团结”作为宪法民族权利的政策表达,即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视野,展现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统一中的宪法逻辑。[11]李占荣、李晓波认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路径必须上升到宪法原则层面,转向“法治主导型”。民族平等和公民平等原则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回应了民族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需要,实现了民族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统一,是其他原则的基础,也是民族立法、民族执法、民族司法和民族守法的根本原则。[12]王军概括出五种有关少数民族差别性权利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与范式,即弱势地位理论范式、道德理论范式、公共性理论范式、历史性权利理论范式以及补偿—激励理论范式。它们不是单一的自我证成的理论假定,而是嵌入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等意识形态和理论主张之中,从而呈现出规范性论证与经验性论证相结合,以及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与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逻辑相结合的特质。[1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