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制的研究

(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制的研究

刘训智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9]刘训智认为,公众的直接参与是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合法性基础的重要保障。[10]郭丽萍认为,可以在充分发挥国家民委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北爱尔兰立法会晤机制,各部委与民族自治地方代表定期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限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协商,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11]廖燕萍认为,构建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十分有必要,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与一般地方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在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的参与主体、影响评估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别。[12]马玉丽借鉴美国类型化标准体系,试图从不同领域分别对我国少数民族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合理性审查与中间层次审查,建立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1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