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医药文化立法保护的研究

(六)关于民族 医药文化立法保护的研究

周明高认为,加强民族医药地方立法是填补民族医药地方法规体系空白、规范民族医药管理的需要,是破解民族医药发展中面临困难和问题的需要,是保证民族医药人员合法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需要,是保护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出台民族医药法律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民族地区制定地方性民族医药单行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160]罗澍认为,现有法律在民族医药文化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非遗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民族医药需要从“文化遗产”单一结构向“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财产结构转变,并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多种创新发展方式,推动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资源与其他资源跨界整合集聚,用跨界发展实现财产结构转变。[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