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研究

(五)关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研究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涉及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实施效果的检验等方面。谭理懿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作为案例对民族自治县政府法治建设现状进行了研究,认为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初具雏形,但还存在公务员法治思维的缺乏、民族法制体系的不健全、行政监督乏力等问题。培育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完善民族自治县民族立法、推动综合执法、强化信息公开、结合民族特色探索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是民族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着力点。[52]康耀坤、马洪雨认为,新中国民族立法应当划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0月~1957年6月)为民族立法的奠基阶段;第二阶段(1957年6月~1966年6月)取得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第三阶段(1966年6月~1976年10月)处于全面停止时期;第四阶段(1976年10月~1978年12月)是开始逐渐复苏阶段;第五阶段(1979~1997年)走向正轨;第六阶段(1997年至今)是全面发展时期。并指出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立足于社会整体系统、正确处理好政策与立法的关系、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是民族立法的四大经验启示。[53]洪涵认为,民族地方法治的难点在于:借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的相关规定,建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有效互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和司法能力建设;灵活运用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54]李朝、王华菊提出了民族地区法治评估的设想,认为民族地区法治评估面临缺乏地方性知识、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与技术和科学严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应当树立科学的法治评估观念、挖掘民族性地方性法治资源、拓展定性方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积极推进各民族成员的参与。[55]吴大华、黄孝慧认为,“一带一路”沿线民族地区可从法治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沿线国家法律冲突的协调解决、加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问题、采用“绿色化”法治发展模式等微观视角,构建完备而系统的民族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56]赵肖认为,推进民族地区自治机关严格执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育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的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大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是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路径。[57]王允武、王杰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由“管理”转变为“治理”,在社会政策决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自治”等方面实现法治化、现代化。[58]薛荐戈认为,可以通过立法体系和内容的完善、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和法治理念的增强、社区参与和社区自治法律保障的加强等措施来实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59]龚战梅、李志远认为,在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时期,民族地区多元规范客观存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应当面对这种“多元现实”,结合法治共识,从加强地方性立法、通过司法个案认可和创新法治宣传方式等角度寻求“多元共识”的法治路径。[60]陈国华、黄竹胜提出,民族地方政府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应当考虑八个方面:(1)以国家的立场和整体考虑正确处理好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关系,依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处理好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实现两者关系的法治化;(2)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体制上解决国家整体与民族地区、国家与少数民族的政治关系;(3)建构和完善解决民族地区问题的民族政策体系,以落实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权利的有效保证;(4)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中国特色的民族法治体系;(5)找准民族地方政府的治理对象或者治理客体:从区域性事务与民族性事务两个方面确定治理对象上的特点,改善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6)科学地设定民族地方政府的职责、治理目标和任务;(7)实现民族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自身建设;(8)民族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治理绩效评估。[61]

【注释】

[1]参见冯广林、熊文钊:《试论比较民族法学》,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参见廉睿、孙蕾:《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及其发展方向》,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参见胡利明:《论民族法学的学科特征》,载《创新》2017年第6期。

[4]参见胡利明:《论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载《创新》2017年第1期。

[5]参见廖敏文:《探索人类文化:从“非我”反观“自我”——谈人类学研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6]参见曹缅:《关于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几个概念问题》,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7]参见王允武、李剑:《近年来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检视及其创新思考——基于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8]参见许春清:《论民族法学之“个案研究方法”》,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9]参见蒋鸣湄:《民族法学研究对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启示》,载《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10]参见吴旭梦:《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载《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2期。

[11]参见廉睿、卫跃宁:《中国民族法学: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载《青海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12]参见马雁:《实证路向视角下的民族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科关系》,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

[13]参见吴大华、刘云飞、郭婧:《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载《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14]参见吴宗金:《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时代的民族法学科——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5]参见张殿军:《民族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与民族法立法体制机制探析》,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16]参见包运成:《论民族法文化的趋同化》,载《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17]参见马玉祥、马志鹏:《科学发展观与民族法治建设关系研究》,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8]参见马升:《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载《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3期。

[19]参见虎有泽:《论民族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0]参见谷本华:《依法治国战略视野下的民族工作研究》,载《民族论坛》2017年第1期。

[21]参见李贽、龙晔生:《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以香港候任议员言词违法和文山在任官员言词不当为例》,载《民族论坛》2017年第2期。

[22]参见吕朝辉、李敬:《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呈现与生成之道——以云南省为例》,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3]参见李占荣、唐勇:《论民族问题的法律属性及法治化的必然性》,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4]参见李占荣、李晓波:《“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原则回应——以民族平等与公民平等原则为视角》,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5]参见王允武:《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研究论纲》,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6]参见龙志贵、蔡纯:《依法治理民族关系及其动力机制构建》,载《民族论坛》2016年第4期。

[27]参见孙振玉:《论和谐民族关系与政法兼治》,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28]参见田钒平:《民族自治地方族际公民关系法治化研究》,载《学术界》2018年第11期。

[29]参见王允武、叶松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团结法治保障研究》,载《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0]参见徐磊:《依法治国视阈下“民族平等”理论内涵新探》,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31]参见雷振扬:《以法治思维与方法反对民族歧视》,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32]参见张立哲:《“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及其展开》,载《广西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33]参见雷振扬、贾兴荣:《习近平“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思想初探》,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34]参见王怡:《民族团结进步关系构建的法治系统性思维——基于青海省实践的分析》,载《青海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35]参见胡弘弘、阿力木·沙塔尔:《宪法文本中“民族团结”含义及其维度》,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36]参见熊文钊、王楚克:《“中华民族”入宪: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37]参见倪国良、张伟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基础、路径与价值》,载《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5期。

[38]参见胡永平:《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的法治化》,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39]参见常安:《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载《西北民族研究》2012年第2期。

[40]参见熊文钊、多杰昂秀:《推进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法治化》,载《中国民族报》2017年12月1日,第6版。

[41]参见陆鹏:《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创新——中央与民族自治区互动关系的主题阐释》,载《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

[42]参见刘振宇、李鸣:《论我国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构建》,载《广西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43]参见杨鹍飞:《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5期。

[44]参见张殿军:《城市民族问题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以东南沿海城市为例》,载《学术界》2015年第2期。

[45]参见马俊毅:《论城市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与社会融入——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46]参见武宇红:《当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多维约束与路径重塑》,载《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7期。

[47]参见李兴莉:《中国行政吸纳型民族事务治理模式研究》,云南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48]参见王允武:《创新理念 推进自治制度运行和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载《民族学刊》2017年第1期。

[49]参见张琳、王永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德治与法治”——基于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视角》,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17年第1期。

[50]参见杨志文:《坚持探索民族事务治理区域特色发展之路——基于宁夏民族事务治理实践的思考》,载《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51]参见胡长兵:《2012年以来国家民族事务依法管理的进展》,载《西藏发展论坛》2017年第1期。

[52]参见谭理懿:《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县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为例》,武汉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3]参见康耀坤、马洪雨:《建国以来我国民族立法的历史进程与经验启示》,载《求索》2010年第7期。

[54]参见洪涵:《民族地方法治的难点与选择》,载《创造》2013年第4期。

[55]参见李朝、王华菊:《民族地区法治评估的价值与实现进路》,载《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6期。

[56]参见吴大华、黄孝慧:《“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民族法治建设》,载《中华文化论坛》2015年第11期。

[57]参见赵肖:《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载《学习月刊》2015年第22期。

[58]参见王允武、王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载《民族学刊》2015年第1期。

[59]参见薛荐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载《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60]参见龚战梅、李志远:《寻求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多元共识”》,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61]参见陈国华、黄竹胜:《民族地方政府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法理阐释》,载《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