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藏区纠纷的研究
2026年02月28日
(三)关于藏区纠纷的研究
藏区纠纷带有着鲜明的地方色彩,代表性之一便是草场纠纷的解决。康涛认为,随着草山承包到户的实施,藏区草山冲突以空前激烈的态势复活。行政调解是草山冲突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应注意在与本土知识的妥协中逐渐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可以借鉴宗教伦理约束方式。[43]杨继文认为,历史上藏区草场纠纷的治理呈现的是法律、道德与宗教的一体,而当前藏区草场纠纷治理实践表现为藏族习俗应用的有限性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未来应当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44]熊征从法律人类学角度研究了安多藏族游牧地区传统纠纷观,认为其主要体现为罪恶纠纷观与纠纷无常观念,纠纷解决以突出的群体价值诉求、个体群体利益混同、解决方案的衡平与实用为总体取向,在运作逻辑上呈现“基于常识与伦理的事实认定”“集合的责任”“罚服”救济以及浓厚的情面讲究等特点,带有群体取向下的“部落”实用主义色彩。在藏族游牧社会起承转合的关键时期,应当加强对传统观念逻辑的深入挖掘与扬弃,更好地服务于藏族地区司法本土化建设。[45]周晓露、李雪萍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G县为例,分析了藏区基层政府在纠纷调解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双法共用”“宗教仪轨”等策略,进而指出藏区基层政府“摆平”的运作逻辑:尊重民族特性,在文化规约下赢得民心;维护稳定,在压力传导下“不出事”;加强民族团结,反分裂。[4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