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研究

一、关于城市民族 工作法治化的研究

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问题,在近些年得到了学界的关注。一方面,我国城市化发展已经步入了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呈现了新的特点;另一方面,配套法律建设滞后,给城市民族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虎有泽认为,贯彻宪法精神、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加强民族法制的可操作性、完善民族法律体系的实施监督机制等,是现代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方面。[1]张殿军认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完善,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城市民族问题,注重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培养,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冲突,加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制度化建设。[2]黄玉华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个案,研究了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法治文化建设。[3]方付建、蔡霞选取武汉市、成都市、荆州市和南阳市的四个多民族社区展开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研究了城市多民族社区面向少数民族群众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情况。[4]马俊毅认为,协商政治、包容多元文化群体的理念、以人权保护为基础的少数人权利保护,可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理论路径;帮助少数民族实现社会融入、促进少数民族能力平等可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政策路径。[5]

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研究。2016年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标志着这部已经颁布施行2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入了实质性修订阶段。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郑毅认为,该意见稿是对我国新时期民族事务法治化时代需求的全面回应,是民族工作法治化进步的重要体现。但作为行政法规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存在位阶劣势。[6]周少青认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弥补了国家有关立法的缺位,有利于解决紧迫的现实问题。《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的种种措施是针对少数民族人群的特殊困难,而不是制造“特殊人群”。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参与进而融入城市生活,那么我们所期冀的“三交”和嵌入式社会结构的目标便会成为一厢情愿。《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首选立法原则应该是“保护少数原则”,其立法过程应更多体现顶层设计。[7]亚轩认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了体现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保持和促进城市的文化多样性、依法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理念。[8]

近年来,内地一些服务性窗口行业出现了对来自某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歧视现象,影响了城市民族团结,对国家法制与民族政策效能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引起了强烈反应。雷振扬认为,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暴恐活动的冲击、维稳压力下的行为变异等是民族歧视现象产生的现实影响因素。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消除民族歧视: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就禁止民族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解决现实问题;建立健全对民族歧视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审慎推进反民族歧视司法行动;引导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实行严格的反民族歧视行业自律。[9]

也有学者从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视角来进行研究。吴大华、黄孝慧认为,应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置于社会大背景下从四个角度加以完善:一是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创建科学协调的保障体系;三是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律意识;四是从行政执法层面着手建立保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长期有效机制。[10]陆平辉、张婷婷研究了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社会融入问题,认为流动少数民族的群体特征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平等有效的政治参与受到制约、社会经济融入和文化融入实现困难。[11]王莹研究了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认为必须运用权利救济规范和机制来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社会保险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