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问题
学者们普遍认为进入国家法治化成为趋势,而且应通过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构建来实现这一目的。涂少彬认为,我国民族习惯法面临着国家法在价值、规范与运行机制上的挤压,又遭到民族地区多层次与多元社会均衡或软或硬的抵抗。只有将法制统一原则拆解为实体法制统一与程序法制统一两个层次,以程序法制统一先行实体法制紧跟的策略,对现有司法程序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才能在保障国家法律与政治上的控制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习惯法均衡有序演化的双重需要。[27]张洁认为,在国家法框架内重构藏族习惯法应当对藏族习惯法进行分类界定、筛选,培养高素质的藏族本土的立法者,建立完善的藏族地方立法机关,对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结合藏族社会的具体情况而予以完善,注意藏民族分布的区域性的差别,广泛征求当地藏族人民的意见与建议。[2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