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他经济问题立法的研究

(五)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他经济问题立法的研究

王一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践分析了我国民族金融法制的不足,指出应从金融货币政策区域化调整、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进行金融创新以及加强民族地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法制完善。[106]廖华、万子姣认为,由于受历史、地理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面临资金、技术、市场、环境意识等方面的障碍。少数民族地区应转变发展观念,充分利用自治权制定地方性循环经济推进条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改善投资环境,开发新的实用技术,并积极争取外部力量的支持,才能顺利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107]卢现祥认为,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移植、重构等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其习惯(法)的改造。[108]李红波等人认为,现行征地冲突治理机制存在征地权监管缺失、权利救济失效、政府行为失范、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需要构建冲突治理信息共享及协调机制、预防与裁决机制、调适机制、追究机制,强化政府利益的超越性和公益性,完善补偿和安置办法。[109]学者们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问题还展开了许多研究,在此难以逐一详细介绍。这些研究涉及的话题主要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立法、完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对策、《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恩施州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生态和谐视角下的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社区参与生态旅游的法律规制、民族地区边境贸易法立法、“一带一路”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的法治保障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