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民族
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关于民族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科关系。马雁从实证研究的视角进行了解读,认为两者都倾向实证调查研究方法,在研究对象和进路方面有交叉融合之处,但存在差异:一是因学科体系不同,民族法学一般采用深入的描述性的民族志方式,主要关注法秩序问题;而社会法学往往倾向于采用中等或者大规模的对象调查方式,其关注的领域比民族法学广阔。二是从学术为现实服务的功能看,由于社会法学积极采用网络、数理统计等技术路线和方法,以描述性为主、主观分析内容较多,社会法学比民族法学的作用更强一些,其客观性与科学性更为社会所认同,结论和成果也更易被采用和接受。[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