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研究
王培新提出,在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完善立法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在今后相应立法和实践中需要确立和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137]姚知兵认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考虑产权界定与权益平衡、竞争领域的主体利益分配、民族地区共同体和个人的文化生产与消费权利等方面。[138]严永和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应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财产价值为政策目标,以集体性、传统性、智慧性、平衡性等为基本原则,并建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保护标准、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保护期限、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主要规则。[139]陈云霞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行法律框架中,民族自治立法对保护和传承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针对性和天然优势,易于形成利用特色立法制度调整和规范特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特契合”的最优效果。[140]韩小兵、喜饶尼玛认为,我国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特色是: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置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在立法方面已形成一批专门地方性法律规范;在执行相关法律方面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特别保护措施;在司法领域也已迈出了精神权利保护的坚实步伐。但从微观层面考量尚存完善空间,特别是针对性强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国家级法律制度设计亟待填补。[141]宋才发认为,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必须把保护历史名城和历史文物放在重要位置,制定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明确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畴和原则、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及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的基本原则。[142]叶盛荣、李旭莲认为,当前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危机,应当抓紧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重点保护、传承、文化生态保护等机制,尽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3]白京兰认为,县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问题、跨国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中的几个突出问题,通过动员社会资源的参与、制定专门法律文件、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等措施,建构完善的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14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