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社会保障权的研究

(一)关于少数民族社会保障权的研究

汪燕认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共治与自治结合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应以作为事前保护的立法保护为主,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作为的财政支持义务。[94]汪海玲认为,要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在分析研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有力措施: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动力,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95]陈丽莎、孙伊凡认为,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的宗教参与是现代社会养老服务与宗教价值的融合,我国少数民族宗教财富的社会养老目标与西方基督教的社会养老目标不一致,反映了中西文化社会中老年人价值坐标不同。[96]吴大华、黄孝慧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社会权益保障途径为:一是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创建科学协调的保障体系;三是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律意识;四是从行政执法层面建立保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长期有效机制。[97]王莹研究了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认为必须运用权利救济规范和机制来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社会保险权。[98]包振宇研究了游牧民定居与住宅权保障问题。[9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