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任务的研究

(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任务的研究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指出,当前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但社会建设任务更加凸显,民族法制要更加关注社会建设;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基本格局没有变,但是诱发损害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事件的新因素大量涌现,民族法制建设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维护民族团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变,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今天,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创新;民族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没有变,但是当前中央对民族法制建设的要求更高,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法制建设成效的期待更为迫切,民族工作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面临着更加紧迫的任务。[14]陈云霞认为,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需要理论、制度和技术的多重创新。民族自治立法与国家法制的辩证统一、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政策的叠加效应以及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融选择为民族自治立法奠定了合理性基础。民族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内容、民族自治法规批准权限以及民族自治立法相关规定的一致协调是民族自治立法的合法性保障。民族自治立法的形式选择、民族自治法规的有效实施和及时修订与废止为民族自治立法提供了科学性支持。[15]刘恒武认为,民族法制建设应当注重三大方面:民族事务立法项目的启动、地方民族事务立法的权利边界、民族事务立法中的民意汲取;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的赋权、民族法律实施的救济手段、民族成分的法律认定;人大对民族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民族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民族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6]吴大华认为,目前“大而全”“小而全”的民族法制有“法”难依,应借鉴沿海经济特区经验,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民族立法,立足于社会整体系统,处理好民族政策与民族立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地区间、国家间的民族合作,联合打击民族犯罪活动,促进国家安全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17]黄元姗、朱宗侠认为,应尽快制定浙江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办法,完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改变三个主体用一个条例加以规范的格局。[1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