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研究

二、关于民族地区 行政 管理法治化的研究

关于民族地区依法行政的研究。贾德荣认为,民族地区“人治型”行政文化、重视权力—义务关系等制约因素,造成了法治型行政文化构建的艰巨性。[13]赵延聪认为,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不能完全照搬东部发达地区的经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具备行政法定和行政均衡属性。[14]龙立认为,要通过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服务能力、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责、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等措施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的现代化。[15]宋才发认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具体体现,并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实施的行政法保障进行了研究,认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并建议在行政审查中导入公益性审查模式的行政复议制度。[16]沈定成等人认为,行政合同具有提升相对人法律地位、提高人民接受程度、丰富行政手段、限制行政机关独断专行等功能,与当代民族事务管理具有内在契合性。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行政合同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教育、国有土地出让、特许经营、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应用。[17]潘军提出,由于环保立法的缺陷、片面政绩观的误导、环保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不足以及环保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造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建议通过推进环保自治权的行使、理顺行政系统内部的环保体制、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各民族群体参与环保事务的权利、加强对自治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等措施来完善。[18]陈永亮认为,民族地区行政体制改革还存在相关部门认识不足、部门权限下放不到位等问题,应明确上级国家机关职责。[19]另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少数民族中心城市和谐行政执法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城管执法的影响因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