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藏族习惯法的研究

(一)关于藏族习惯法的研究

周欣宇研究了藏族习惯法的宗教哲学基础,认为宗教是解读藏区秩序的关键,藏族习惯法长期浸润于藏传佛教中并从中获得超越世俗的神圣性和符合世俗道德的合理性,藏传佛教的和谐观、平等观和自律观为藏族习惯法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在民众的世俗生活和终极追求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107]牛绿花考察了藏族习惯法中盟誓主体的历史变迁,认为王朝、贵族和王室等作为团体盟誓主体已消失,个体盟誓主体的范围在扩大、地位更平等。[108]蒙小莺、蒙小燕以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后甘南牧区碌曲县、夏河县按照藏族部落习惯法处理民间纠纷的案例分析、调解协议为基础,解析了藏族部落习惯法在当代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应用范围、处罚制度、调解组织。[109]杜文忠认为,赔命价所实现的价值与当今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且在客观上达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追求的效果,需要在国家法的范畴内予以认可,简化其程序,统一其规则;同时,通过地方司法活动在命价的赔付上确立统一的标准。[110]隆英强认为,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表现着法的正义、保持着它极强的法治作用并保障和维护着司法资源相对薄弱一方利益的本土法资源,它们还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寻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及时恢复原被告双方的正义及经济伦理价值、保障人的生命权、减少死刑和限制死刑、慎用死刑和废除死刑以及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111]牛绿花认为,藏族盟誓具有团结凝聚、纠纷解决、规范、教育、引导以及对国家法的补充功能。[112]冉翚以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为例,研究了川滇毗邻藏区习惯法对国家法的影响及启示。[113]李虹认为,整合藏族地区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关键是要建立效益的理念、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法律多元化理念。[114]曾丽容对近30年来该研究领域的进程、具体内容进行了综述,认为基础性研究不足、研究方法上的欠缺、研究力度的分配极为不均、比较研究缺乏是主要不足。[115]还有些学者分别研究了藏族部落习惯法的传承途径、以谚语为视角考察了青海藏族部落习惯法、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与伦理刑法的关系、西部开发语境下的藏族部落习惯法的新趋势以及与国家法对接的途径、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藏族习惯法与甘南藏区和谐社会构建、多元文化视野中青海藏族的农牧业生产习惯法、藏族习惯法中的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藏族婚姻习惯法、藏族野生动物保护习惯法、阿柔部落政治法律形态、藏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藏族生态习惯法、藏区刑事习惯法中“杀人罪”与《刑法》的冲突与调整、甘南藏族聚居区部落习惯法中的“斯哇”调解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