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在环境资源方面权利的研究

(四)关于少数民族在环境资源方面权利的研究

宋华维认为,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演变说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立足于少数民族自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就是各少数民族地区有决定自己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有对其经济资源的控制与配置权,并且为促进其经济发展享有接受外部援助的权利。其中,资源配置权是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77]田钒平、王允武通过研究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机制是一个从权力虚化、利益失衡到权益均衡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以改善资源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提升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民众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两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的分配机制。[78]王杰、王允武认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权利并未得到实现,根本上需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短期可采取托管式有限自治模式予以实现。[79]何平提出,民族地区遗传资源财产权的保护,应以现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为基础,以地理标志制度为依托,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为基础先行在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立法上进行突破,设计社区的权利主体地位和权利行使路径,同时也要重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80]金庆认为,环境自治权客体应当是将资源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民族区域环境自治权不能为环境权所包容,民族区域环境自治权不能归属于民族地区经济类自治权。[81]张炳淳、陶伯进认为,自然资源自治权的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和解决新时期的民族问题,应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变通权和规范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权的相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特许权,健全中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国家对民族地方的经济扶持制度。[82]金庆认为,环境自治权客体应当是将资源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民族区域环境自治权不能为环境权所包容,民族区域环境自治权不能归属于民族地区经济类自治权。[83]王伯承从环境正义的视角出发,对民族村落生态经济发展进行研究发现:代内正义上存在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不对等;代际正义上存在资源禀赋的过度开发导致发展的不可持续;种际正义上则需要注重保护其他非人类物种的“内在权利”。[8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