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环境资源习惯法的研究

六、关于少数民族环境资源习惯法的研究

兰元富、陈小曼研究了丽江纳西族习惯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为纳西族东巴教的传统哲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其环境保护习惯法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它通过东巴经、神话传说、谚语、格言、碑文等世代相传,内容极其丰富,在现代社会仍能发挥有益作用。[99]陈云霞认为,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软约束”已不能全面担当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任。民族自治法规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正式制度和“硬约束”,既有利于少数民族生态文化建设,又有效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环境资源保护。[100]张军辉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自然禁忌或宗教信仰、内容与程序的民主性、惩罚的严厉性等方面分析其效力基础,并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成和实施进行梳理。[101]吴勇、李艺琪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和改革环境司法来实现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102]温丙存运用规范分析、参与式观察与个案研究,认为现行民族习惯法文本涉及矿产、林业、土地等资源保护与管理以及“整脏治乱”等内容,其实践特征有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因地制宜性、作为手头库存知识的可操作性、与国家法的衔接性、违法制裁机构的专设性、对违约行为以经济制裁为主等,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社区自治制度的借鉴价值体现在:“场域”的地方性与群落性、内部运作机制的自治性、以社会成员的合作和参与为实施基础、以习惯法规范为纽带。[103]刘训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习惯法关于物权归属和环境保护的长山制度进行了研究。该制度规定住所地附近的山林属于公产,归属集体,同时安排了具体保护措施,以这样的公共契约明确权属,保护林木,维持生态平衡。恭城瑶族长山制度对于现代物权制度和环境治理都具有积极意义。[104]方印、燕海飞、刘琼基于近10年来期刊文献,从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研究与保护、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表达形式、文化价值以及现实适用等角度进行分类阐释,归纳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研究取得的成就与不足。[105]常丽霞、田文达对当代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习惯法研究进行了述评,认为国内学者关于当代生态环境习惯法的研究成果,内容上涵盖了基本理论、价值功能、生态环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资源纠纷解决、环境要素保护习惯法、区域性生态系统保护习惯法、比较研究、少数民族环境权以及研究综述等方面。主要遵循两种研究进路:一是法学者运用法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的知识展开的生态环境习惯法研究;二是遵循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的、涵盖生态环境习惯法文化的生态人类学研究。现有成果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亦存在明显的不足。只有在该领域不断促进理论提升、强化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增强研究结论的实效性,方能贡献于当代生态法治建构和生态文明建设。[106](https://www.daowen.com)

2008年以来,学者们还研究了黎族习惯法在森林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生态习惯法现代化的价值基础、巴楚文化圈民族习惯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贡献、青海藏族生态观念对保护草原环境的影响、南方少数民族保护森林资源习惯法、湘西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蒙古族生态习惯法、黔东南环保习惯法及其现代价值、畲族环境保护习惯的地位与命运、习惯法视角下的湘西民族地区林权纠纷解决、甘南藏族牧区草地生态补偿习惯法、当代藏族牧区生态习惯法的再生、苗侗林业保护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澜沧千年万亩古茶园的保护、西南石灰岩地区少数民族土地资源保护习惯法、藏族神山圣湖环境保护的习惯法、红枫湖周边地区布依族环境习惯法、黔东南从江县三个行政村侗族生态习惯法、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等环保习惯法问题,在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