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法学的学科发展
吴大华等人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民族法学学科创立、研究机构和队伍建立、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民族法学主要成就体现在:一是研究内容广泛,涉及了学科建设、法制建设、法律文化等方面;二是研究视角多层,既有以个案分析见长的微观剖析,又有以地区实证调查为主的中观透视,还有从理论整体构架层面上的宏观探讨;三是研究方法多种,既有法学界常用的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也有民族学界惯用的田野调查和历史文献分析法,还借用其他学科的统计分析、相关分析、跟踪分析等多种方法;四是研究人员多样,既有专门从事研究的科研、教学人员,也有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其涉及人员范围之广、层次之多,是一般单一学科无法相比的。吴大华等人认为,民族法学研究落后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需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促成民族法学学科获得各界认可的独立地位,延续以法学为中心视角的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提升民族法学研究为社会法制建设服务的功能。[13]吴宗金通过对民族法学学科发展情况的回顾,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度实施、民族法制机制的设计、民族权益保障立法、民族工作依法行政等问题依然是学科使命。[14]张殿军认为,应当注重民族立法质量的研究,关注民族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状况,从单纯的案头研究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重视民族法实施机制、实施效果和适用状况的研究。充分运用法律方法进行研究,既保证民族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能通过解释的多元化适应不同民族地方不平衡的实际需求。[15]包运成认为,民族法文化趋同化是不同民族的法文化在社会需要和民族交往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民族法文化的趋同化会促进先进民族法文化的形成,进而促进社会发展,也会在一些领域或者时间段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影响社会的发展。在不同民族法文化的交汇中,如果不能使相关民族法文化得到很好衔接,就可能导致混乱。[16]